基本案情:
2020年7月8日,被告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省道538线35公里900米路段时,与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胡某发生刮撞,造成胡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大石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者胡某于当日被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向原告救助基金中心申请垫付伤者胡某的抢救费用,原告依据相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6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垫付了胡某的抢救费用58500元。
另查明,胡某于2021年1月18日就此次事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本院作出(2021)渝0117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胡某主张的医疗费不包括重庆市道路救助中心垫付费用58500元。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支付伤者胡某的抢救费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义务,原告救助基金中心为治疗伤者而垫付了抢救费58500元,其依法享有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本次事故中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蒋某对原告垫付的费用58500元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胡某的抢救费58500元。
案件索引(2021)渝0117民初1016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