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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律师:醉酒驾驶血液(乙醇)酒精含量115mg/100ml,认罪认罚不予起诉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08-24 | 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21年6月18日晚,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川区东渡大桥路段时,被合川区交巡警查获。随即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7 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结果为:抽取胡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审查结果:

该案经合川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胡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

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

节选:

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含130mg/100ml),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除外:

1.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牌照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2.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含轻微伤)损伤或者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财产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仅造成自身损伤或本人财产损失的除外;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校车,以及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5.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

6.逆向行驶或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8.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9.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0.曾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1.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2.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13.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