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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刑事案件辩护成功案例,故意伤害罪获缓刑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09-01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7917日晚,被告人文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1162号附近原“复活”酒吧玩耍,李某与同在酒吧的被害人李某某(已判刑)女友何某等人饮酒。次日凌晨,李某某到酒吧接何某离开时与李某发生争吵、冲突,李某某摸出携带的水果刀与李某、被告人文某等人对峙,何某将李某某拉离。随后,被告人文某独行至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南景豪爵小区外公路时与李某某相遇发生争吵,李某等人赶至后双方继续争吵,李某持木棒殴打李某某,引发双方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文某拾过李某的木棒殴打李某某致其受伤,李某某用水果刀刺伤王某、被告人文某。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文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文某经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文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10000元,取得了谅解。

辩护人意见:

对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文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犯罪以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秦秀亮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评析: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文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可争辩,但对于是否对文某适用缓刑仍然存在争辩。本案案发后,虽然被告人文某自愿认罪认罚,但被告人文某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更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严厉处理被告人文某,并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本人作为被告人文某辩护人,就赔偿问题积极与被害人协商,促成被告人文某和被害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达成和解,由被告人文某赔偿1000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文某予以谅解。最终,法院判决对被告人文某适用缓刑。刑事案件觉得被害人谅解尤为重要,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被告人量刑具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