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杨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某借款1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即月利率2%。被告借款后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2020年4月8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后,双方将下欠借款利息60,000.00元计入本金,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160,000.00元大写(拾陆万元整),限期一年还清,月息2%(2分)”。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附被告身份证号码。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来院。
同时查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均应遵守借条的约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本金,被告理应按期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原告和证人的庭审陈述,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调整为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截止2020年4月8日的利息60,000.00元,并继续支付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对原告起诉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之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截止2020年4月8日的利息60,000.00元,并继续支付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律师评析:
在民间借贷、网贷当中,出借人往往会收取利息,利息是否属于高利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范围,将对还款人的还款责任产生直接影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修订的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现目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那么借款利率最高为年利率15.4%。同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此,当借款人向他人借了高利贷,如果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超限部分不需要偿还,在法律规定上限范围之内的利息仍然需要偿还。
案件索引:(2021)渝0238民初2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