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1日4时40分许,李某驾驶渝BM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搭乘唐远成、杨伟,行驶至重庆市内环西永片区西永至大学城隧道1930KM处时,其车头部位与杨华强驾驶的渝AXXXXX重型普通货车车尾部相接触,造成渝BMXXXX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李某、乘客杨伟受伤、乘客唐远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李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规超载货物上路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杨华强驾驶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违规超长装载货物上路行驶,对相关车辆造成了影响。各方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故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分析,李某的行为具有较大过错,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华强的行为过错程度较小,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唐远成、杨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上述事故发生时,李某系受余某指派从事运输工作,余某实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939568.9元。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李某系余某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驾驶的渝BM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是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违规超载货物上路行驶,未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具有重大过失,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某作为雇主,其雇请李某长途运输货物,未向其加强安全运输的教育,且未对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载重限制进行规范管理,在管理雇员、运输作业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李某作为有经验的驾驶员未遵守交通规则、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余某可就损失的20%向李某追偿。
法院判决:
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某支付187913.78元。
案件索引:(2020)渝01民终9769号
附: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