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早上,杨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腾龙村出发,经铜梁城区、重庆市合川区城区后沿国道212线往四川省武胜县方向行驶。同日7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国道212线1146KM+400M(合川区燕窝镇红豆村路段)处时,与此处横过道路的行人唐某、文某、文某1发生碰撞,造成3人不同程度受伤,唐某、文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
杨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杨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法院判决:
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附: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