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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法院判决物业费按照80%缴纳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09-25 | 2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经过:

冯某2013年开始承租了重庆市合川区某路160号附4号-2号的房屋至今,用途为家具卖场,该房屋位于该小区负一层,面积1726.16平方米,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费用由冯某支付,冯某租赁的房屋存在屋顶(小区楼栋大厅)漏水、用电房排水沟季节性灌水,门市垃圾自行处理等情况。冯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冯某2015年1月开始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物业公司催收未果,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

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冯某所租赁房屋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冯某作为该小区物业使用人,并在与业主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冯某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依法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公共区域及设施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给冯某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对冯某来说,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上的约定,因此法院酌情确定冯某按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费。

 

案件索引:(2020)渝0117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