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因男方系现役军人,其在服役期间委托父母照顾孩子。女方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男方的父母不准女方看望孩子,也不让女方接走孩子,女方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孩子由其监护。男方父母辩称:目前儿子与女方尚未离婚,两人均是孩子的监护人。自两人闹离婚以来,女方一直未履行监护职责,自己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只是受儿子委托照顾孩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现双方尚未离婚,对孩子均有监护的职责。男方委托其父母监护孩子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祖父母基于委托而实施对孙子的监护不构成对女方监护权的侵犯,故对女方要求排除父方行使监护权而由其单方行使监护权的请求不与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因男方现在部队服役,难以履行监护职责,而女方具有监护能力,虽然男方父母受委托照顾孙子,但不能因此排除女方作为母亲对孩子监护的权利。当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女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女方行使。本案应如何处理更符合法律规定?答: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而与夫妻另一方的监护权发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谁来行使?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明确规定亲权的概念,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本质上讲就是国外许多国家规定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保护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天然的和法定的亲权关系。《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是法定监护关系;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其他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虽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但当这种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本案中因男方在部队服役,不具备履行日常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其有权委托第三人来履行监护职责。但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又有亲自监护孩子的要求,监护权应由女方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