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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律师:异地探望子女的时间可以连续几天探望,有效保障探望权行使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10-01 | 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陈某与兰某于2017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1月8日生育一女。后兰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2019年2月法院判决准许兰某与陈某离婚,婚生女由兰某抚养。离婚后,兰某因在北京工作,带着婚生女一起在北京生活。陈某一直在重庆生活。陈某认为,从离婚后因为兰某的阻碍都没能探望到婚生女儿,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一审法院认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应坚持以子女为本位,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更加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陈某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探望婚生女,而兰某作为直接抚养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陈某探望婚生女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女现年龄尚小,不足两岁,身体、心情等方面受环境影响较大,且现婚生女基本无生活自理能力,如经常改变其生活环境会影响其身心健康。故该院酌定主张陈某1每周探望婚生女一次,每周周六9时从兰某处接走婚生女,于当日17时送回兰某处,兰某负有协助义务。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陈某生活在重庆,婚生女生活在北京,故从便利于当事人探望的角度考虑,陈某探望时间应相对集中。二是婚生女的具体情况。婚生女目前才两周岁,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大,在探望时间和方式上应充分考虑婚生女的利益和健康,故陈某目前探视时间不宜过长和不宜陈某处过夜。三是应结合当事人的一审诉请,陈某一审诉讼请求探望的时间为每月集中八天时间,该请求为权利人对自己行使权利的选择和确定,故应予以尊重。综合以上因素,本院确定陈某的目前探望时间为每月四个时间段,具体时间段为每月23日8时至20时、24日8时至20时、25日8时至20时、26日8时至20时,由陈某负担接送婚生女,兰某予以协助。

 

案件索引:(2020)渝05民终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