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刘某在汉中与胡某相识后自由恋爱1个月,2015年9月俩人在镇巴县城租房同居生活。2016年5月19日生育长女,2018年1月11日生育次女,2019年2月15日双方在镇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和胡某俩人同居期间,因胡某与范某、庞某二位女性有来往,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在2017年6月13日胡某曾写过保证书1份。2018年3月24日,俩人曾达成离婚协议书1份。现刘某以胡某有殴打、辱骂、婚内出轨行为为由,要求与其离婚。
法院认为:
判断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刘某与胡某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二女,并补办结婚登记,夫妻感情尚可。在同居及婚后期间,胡某虽与其他二名女性有来往,但无证据证明胡某与这二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刘某诉称胡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故刘某诉称的两条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的原因在于俩人不能正确处理与异性的人际关系,缺乏夫妻沟通,夫妻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刘某本次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可不准双方离婚。
法院判决:
驳回刘某要求与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在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当中,因一方出轨而起诉离婚的不占少数,那出轨的情况下,法院会不会马上判决离婚呢?显然,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将出轨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一方以对方出轨为由起诉离婚的,往往没有被判决准许离婚。但也不代表以后都不能被判决离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的,双方依然没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满一年的,再次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准许离婚。
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