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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钓鱼被高压电电死,电力公司和高压电线所有者单位应该怎么承担责任。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10-12 | 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8630日,死者唐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将鱼塘出租给死者唐老经营,出租期限21年。2019915日,死者唐老在其承租的鱼塘钓鱼,其手持鱼竿在鱼塘中间的田埂上欲在该田埂边缘处钓鱼,首次抛竿时触碰到鱼塘上方的10KV高压线路,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鱼塘四周设有混凝土警示牌2座(鱼塘入口处设有一座),近处电杆上张贴警示标语一张,警示牌上载明“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等内容。

2016918日,南星门窗公司与国网合川分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等进行了明确,死者唐老触电线路的产权人系南星门窗公司。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经现场勘查,死者唐老触电点高压线路两条,其中一条距地垂直距离4.77米,另一条距地垂直距离5.6米。

法院认为:

本案系高压电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必须要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压电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来衡量的,高压电的载体包括高压电变电器、高压电电力线路、高压电电力设备等。从过程上看,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必须以一个网络联系起来,并且同时进行,而发电、输电、配电、用电通常情况下分属不同主体,故从事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既包括利用电力设施生产高压电用以出售的发电企业,也包括利用电力设施输送高压电以获取利润的供电企业,还包括利用电力设施使用高压电进行生产经营的用电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则需结合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况认定。本案中,唐老触碰鱼塘上方高压线死亡,系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南星门窗公司作为该高压电设施产权人对涉案高压线设施有维护、管理义务,其利用涉案高压线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高压线设施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同时结合《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南星门窗公司系应承担责任的经营者,国网合川分公司不是本案侵权责任主体

南星门窗公司作为触电事故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承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涉案事故的发生,系唐老在鱼塘钓鱼,手持鱼竿抛竿时触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导致。唐老作为鱼塘承包人,对其承包鱼塘上方有高压线是明知的,对高压线距地距离、鱼竿长度、材质、抛竿高度的安全性也应高于一般人的认知,且鱼塘四周设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近处电杆上也张贴有警示标语,唐老放任危险在高压线下抛竿钓鱼,是导致自身触电的主要原因,唐老对此具有较大过错,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认定唐老承担70%责任,南星门窗公司承担30%责任。

案涉高压线于2011年经工程建设及受电竣工验收,说明该高压线路经国网合川分公司验收并交付产权人使用时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南星门窗公司承接涉案高压电设施并与国网合川分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后,并未委托国网合川分公司对该高压线路进行管理,事故线路经现场勘查,其中一条距地不足5.5米,不符合电力设施的安全规范,此不归责于国网合川分公司。故国网合川分公司在本案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2020)渝01民终6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