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川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3 8965 0696

重庆合川律师:超过保证期间,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10-29 | 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412月27日经赵某二介绍被告赵某一向原告田某某借款20000元,当日被告赵某一向原告田某某打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为300元,被告赵某二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名。2016年7月9日被告赵某一向原告田某某清偿4000元利息,2017年6月11日被告赵某一通过微信向原告清偿2000元利息,2018年3月19日被告赵某一向原告清偿5000元利息。被告赵某二辩称:赵某一借钱是事实,自己在借据上以保人的身份签了字,被告赵某一偿还利息的时候自己没有参与,认为担保期间已经过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一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被告赵某二在借条上以保人身份签字,应认定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期限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其承担保证的期限应是借款到期后的六个月,被告赵某一在借款即使延长至2016年年底,原告因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故被告赵某二对此笔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赵某一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赵某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