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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律师: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混凝土搅拌站被行政处罚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11-09 | 1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执行人秦某2018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X村3社集体土地381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为永久基本农田173平方米、一般农田183平方米、采矿用地25平方米)修建混凝土搅拌站2020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20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0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合川规资[处罚决定]〔2020〕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一、对占用一般农田183平方米、采矿用地25平方米的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田183平方米、采矿用地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合川区燕窝镇X村3社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恢复原状;4、并处罚款,按每平方米10元计2080元。二、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73平方米的处罚:1、责令限期30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并处罚款,按每平方米25元计4325元。”同时告知了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合川规资[限期催告]〔2021〕第7号《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21年3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催告书十日内履行合川规资[处罚决定]〔2020〕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法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合川规资[处罚决定]〔2020〕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处罚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义务,其行为是错误的。

法院裁定: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合川规资[处罚决定]〔2020〕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2021)渝0117行审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