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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律师:在监狱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法院裁定减刑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11-10 | 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1783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23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法院2019年8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6日届满。

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

罪犯张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前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建议对罪犯张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院认为:

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张某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罪犯张某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酌情从严控制减刑幅度。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