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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自首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11-12 | 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21413日下午,杨某驾驶轻型货车从合川区二郎镇往燕窝镇方向行驶,在省道上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韦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韦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经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鉴于杨某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杨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不予起诉。

案件评析:

杨某之所以没有被起诉需要考虑如下情节:首先杨某在交通事故当中是主要责任,而不是全责,倘若全责,基本上都是要起诉的。同时杨某案发后自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没有逃避,积极和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弥补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宽处理情节。因此,最终杨某没有被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