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袁某在翁某开的麻将馆打牌,袁某需要赌资向翁某借款。2020年12月13日,袁开伍向翁春梅出具内容为:“本人在2020年7月8日借翁春梅现金4300元,已还500元,剩下3800元于腊月15日还清”的《欠条》。因袁某没有按期还款,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原告翁某陈述被告袁某在原告开设的麻将馆中打牌,因需赌资陆续向其借款,被告归还部分款项后,就下欠借款向原告出具《欠条》,该陈述与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所载明的内容相互印证。赌博系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200元,下欠金额为37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37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翁某借款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