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吕某以自有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向沈某质押借款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年7月下旬,吕某因无法联系上沈某,遂找到沈某的女友即被害人张某了解情况,得知沈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看守所。吕某与张某商定,等待沈某被释放后,再由沈某自行处理收回剩余借款及解除质押等相关事宜。同年8月2日,吕某为骗取钱财,谎称可以为沈某办理取保候审。在取得张某信任后,以保证金名义收取张某微信转款1.6万元。同月3日,张某接受被害人张某1的委托,通过微信询问吕某为唐某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吕某为继续骗取钱财,宣称张某1交纳3.5万元保证金即可办理。张某1按照吕某的要求将现金3.5万元交给张某后,由张某向吕某的银行卡转账3.5万元。张某和张某1不久后发现被骗,随即要求吕某退款。吕某退还张某1000元后,便拒绝继续退款,并拒绝与张某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已分别退赔被害人张某、张某1经济损失1.5万元、3.5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