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西游村出发,往该镇场镇方向行驶,至省道539线64km+300m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又将其带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周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2.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还可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