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年初,被告人钱某、王某、黎某共谋合伙经营烟花爆竹,约定平均出资购买、利润平分,并租赁彭水县陈某某的一间房屋作为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后王某、黎某、钱某购买了27400元的烟花爆竹,存放在租赁的仓库里用于销售。2020年8月中旬,三人又从黄某某处花101800元购买了1132件烟花爆竹,并于2020年8月22日晚上装运到其租赁的仓库存放,同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的烟花爆竹价值266797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钱某、王某、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钱某、王某、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按照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予以处罚。钱某、王某、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