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吕某在重庆市某区移动营业厅务工期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冒充该店店长,虚构移动公司“贷款购机业务”,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冒充移动公司官方账号,告知被害人可从各借款平台贷款购机,,不用自行还款,且还可以从中获得提成返利,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在此期间,吕某诱骗被害人通过花呗、美团、分期乐等借款平台借款,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共骗得81名被害人297508.34元。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廖某、向某明知吕某虚构移动业务实施诈骗,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为其介绍被害人办理业务,并与吕某约定按其介绍的被害人借款总金额的60%提成,并将其中的40%作为被害人的提成,剩余部分由廖某、向某六四分成。在此期间,二人伙同吕某共诈骗被害人47名,诈骗金额共174594.69元。
被告人吕某于2021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廖某、向某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廖某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吕某、廖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虛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向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判决被告人廖某和向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件评析:
在本案当中,诈骗首先是吕某策划并开始实施的,吕某应当对诈骗犯罪承担全部责任,廖某和向某是后来加入吕某的诈骗犯罪当中,廖某和向某主要是帮助吕某介绍客户,讲解贷款购机业务,在整个诈骗当中,廖某和向某作用相对于吕某略轻,但本案不易区分主从犯,因为吕某、廖某、向某各有分工,相互合作。鉴于廖某和向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又是初犯,最终法院作出了对廖某和向某缓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