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死者曾某,女,1939年生,住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本市城镇居民。2019年10月12日10时许,曾某至上海某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乐购超市三门路店购买物品,后曾某在蔬果区摔倒,10时35分,某乐购超市工作人员报警,高境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报120并联系到曾某家人,后由某乐购超市工作人员陪同曾某急救送至本市江湾医院,下午13时24分转至本市长海医院,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告病危,次日下午13时30分曾某被转至本市新华医院治疗,后又被送至本市市东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就曾某摔倒原因,某乐购超市称根据曾某在长海医院的就诊记录,曾某是突发晕倒致头部外伤三小时,且曾某有XXX疾病,结合某乐购超市拍摄的事发现场照片,曾某摔倒的地方地面上并无水渍等,故可推断曾某摔倒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对此,张荣生等四人认可在长海医院就诊时,系由曾某家属陪同曾某就医,就诊病历上记录的“突发晕倒致头部外伤三小时”系曾某家属表述给医生,但认为无论是家属还是医生,表述都较为口语化,且会受某乐购超市工作人员表述影响,急于救人,不清楚事发原因的前提下,不可能纠结用词,故不能据此认定曾某摔倒是自身疾病所致。对于曾某生前是否患有XXX疾病,死者家属予以肯定,但称平时都在正常服药,此前也从未发生过晕厥的情况。
法院认为:
某乐购超市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某乐购超市作为超市经营者,依法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曾某摔倒后并未发生昏迷等明显症状,某乐购超市并非专业医疗救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未首先选择送医,而是将老人送至他处休息并报警等行为,并不存在放任不管的情形,此后也陪同救护人员将老人送往医院就诊,已经尽到救治义务。对于死者家属提出某乐购超市未在事发地点设置监控设备的行为属于未尽到安保义务,法院认为设置监控录像与曾某摔倒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且某乐购超市提供的照片和曾某的就诊记录等,均未反映出曾某系因地面湿滑等原因而摔倒。法院对死者家属要求某乐购超市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家属主张曾某系在某乐购超市摔倒后抢救无效死亡,要求某乐购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就某乐购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现死者家属主张某乐购超市未在事发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我们认为,某乐购超市在本案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即,某乐购超市的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应具有危险性、不应威胁人身安全,至于事发区域是否安装监控摄像头,难言与曾某摔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