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庞某在重庆市**区*星颂KTV“AAA”包房内与被害人孙某因口角发生纠纷,随后庞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孙某胸部、腹部各捅一刀,并将孙某左手手臂划伤。案发后,庞某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弹簧刀丢弃。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被告人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庞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