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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没有达到伤残,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2-01-11 | 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5日15时19分,被告邓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C50×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合川区国道212线台泥水泥厂路段行驶时,操作不当,与原告马某方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810×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马某方、等三人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津街勤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马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津街勤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应当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依据。被告邓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C50×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北碚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所产生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北碚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不足部份或者免赔部分由被告邓某承担。

对原告请求的赔偿费用,作如下认定:一、医药费26024.54元。误工费2430元。护理费84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未因伤致残,也未举证证明有其他精神损害,因此,不予主张。

案件评析: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需要结合伤残等级确定,一般而言在没有伤残等级时,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