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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男方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法院判决男方支付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2-01-17 | 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2月13日,杨某与蒋某因感情破裂在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五、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20万元(贰拾万元)人民币,男方于2019年2月18日之前先支付10万元人民币,剩余10万元人民币于2019年12月底之前付清”,协议达成以后,被告共支付给原告10万元,尚欠10万元未支付。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第五条约定,离婚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万元,该协议系原、被告以离婚为目的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被告虽然按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就未履行部分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10万元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