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9月8日,张某通过微信方式与秦某联系购买家具,约定家具货款共计35000元。张某共计支付了货款20800元,尚欠货款14200元。秦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张某确认了欠款事实及金额,但至今未能将所欠款项支付给秦某。上述事实,有秦某的陈述及秦某举示的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向秦某付款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张某应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张玉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陈述抗辩权,本院采信秦某关于张某至今仍欠货款14200元未付的陈述。秦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秦某货款1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