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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银行卡挂失私自转走子女安置费,法院判决其返还。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2-02-08 | 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龚某3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婚生子女原告龚某1、原告龚某2。因重庆市潼南区朝阳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龚某3一户房屋被拆迁,20181219日,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与龚某3一户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约定龚强一户五人分别为龚某3、徐某、龚某1、龚某2、龚某4,每人安置面积为30㎡,该户住房货币安置及过渡费总合计528000元。后五人的安置费统一转至龚某4账户,龚某4扣除部分后于2021123日将龚某1及龚某2210000元安置费转入龚某1账户。2021929日,徐某以挂失的形式将龚某1账户中的上述钱款取出。

徐某辩称:

徐某没有侵权行为,二原告系未成年人,徐某作为二原告的母亲,有权替二原告保管案涉钱款,二原告的父亲龚某3以二原告的名义起诉徐某,是为了独吞案涉钱款。徐某同意案涉钱款及利息由龚某3和徐某各保管一半,待二原告成年后再交还二原告。

法院审理: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本案中,龚某1、龚某2的拆迁安置款系其二人的合法个人财产,该款项原本存于龚某1账户,由监护人龚某3、徐某共同监管。而徐某在龚某1、龚某2及另一监护人龚某3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以挂失的形式将钱款从龚某1的账户中转走,虽然徐某辩称转走钱款系为保护龚某1、龚某2的财产,并未私自侵占,但该款项存在龚某1的名下由龚某3、徐某共同监管更有利于该款项的保护,徐某未举示证据证明钱款的原监管状态存在更大的灭失风险。徐某无法举证证明私自转走款项系为维护龚某1、龚某2的利益,其将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转走而无合理合法的依据,侵犯了龚某1、龚某2的财产权利

法院判决:

徐某一次性返还原告龚某1、龚某2拆迁安置费2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