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日,被告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米某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0000元借款汇入了被告周某前妻黄某的银行账户。周某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米某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于2020年4月2日前归还,故意拖欠或逾期不还造成的任何损失和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周某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被告周某和黄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7月4日登记离婚。米某不知道周某和黄某已经离婚。
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米某借款,原告也实际向其支付了借款,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周某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违约责任。借款发生在被告周某、周某前妻黄某离婚之后,虽然借款由原告转入周某前妻黄某银行账户,但据此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周某前妻黄某之间成立借款合意,故原告诉请被告周某前妻黄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周某向原告米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