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某与被继承人熊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12月3日在江北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或抱养子女。王某与被继承人熊某系母子关系,熊某于2020年7月23日去世,熊某的父亲熊某才于2001年7月11日去世。2012年7月13日,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与江某、熊某签订《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同意安置江某、熊某住房,户型为四间,共计建筑面积94.3平方米,安置房地址为翠微路X号X幢X单元X-X,安置总计费用款为44 145元;江某、熊某被安置后,凭本协议及安置住房交款收据到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上述房屋已经交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证,在该安置协议中熊某享有的安置房面积为34.65平方米。
法院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继承人熊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江某、母亲王某。熊某享有案涉安置房屋的面积为34.65平方米,该部分属于熊某的遗产。根据安置协议,案涉安置房屋由江某、熊某共有,现已明确其中的34.65平方米属于熊某的遗产,故案涉房屋虽尚未办理产权证但不影响王某、江某继承该部分权利份额。
法院判决:
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翠微路X号X幢X单元X-X房屋被继承人熊某享有的34.65平方米,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江某各继承17.32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