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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网络打赏主播,妻子能把钱要回来吗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 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 | 发布时间: 2022-02-28 | 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语 ]

妻子作为原告,将丈夫、女主播以及某网络直播公司告上法庭,要讨回花费打赏款项,声称丈夫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能胜诉吗?接下来,让我们走近直播打赏,一起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吧!

[ 内容摘要 ]

网络直播打赏采非强制性的付费鼓励模式。如果网络打赏明显超出一般个人正常的娱乐消费需求或者明显超出打赏者家庭收入能够承受的消费水平,则应认定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范畴,可能涉及损害夫妻财产共有权的问题。

[ 内容 ]

一、网络直播打赏的付费模式有哪些?

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鼓励模式,网络直播打赏的付费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用户自愿通过电子支付向网络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然后进入直播间,使用虚拟货币购买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虚拟道具,根据喜爱程度打赏给主播虚拟道具,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按照协议比例分得虚拟道具的对应价值;另一种是用户通过私人渠道,向主播私人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转账打赏。

二、如何认定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性质?

第一,用户为了打赏主播,需要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道具进行打赏。平台不仅提供充值购买虚拟道具服务,还提供观看直播服务、搜索服务、游戏服务,个人中心等网络技术服务。同时,直播平台通过对用户给主播打赏的提成、广告收入等途径获取收益。因此,应认定用户与某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第二,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不能强制观众打赏,但是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劳动,除了获得用户认可产生 精神愉悦外,通过直播活动获利是重要目的,观众用户打赏的目的是获取更好地观看体验,因此,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

不过,一旦用户跟主播在线下建立关系,用户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主播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

三、打赏发生后如何主张夫妻共有财产的保护?

如果网络打赏明显超出一般个人正常的娱乐消费需求或者明显超出打赏者家庭收入能够承受的消费水平,则应认定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范畴,可能涉及损害夫妻财产共有权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的网络打赏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权益。

但是,即便夫妻一方明显超出家庭经济能力的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必然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财产。夫妻一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否超出双方家庭经济能力,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的实质性审查和判断,显然超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范围。因此即便是夫妻一方通过网络打赏挥霍共同财产,甚至恶意损毁共同财产,也属于夫妻之间内部法律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应该承担返还义务。

近年来,网络直播凭借自身传播的快捷性、互动性、灵活性,在大众生活中迅速普及,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尤其在足不出户的疫情期间,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人们空虚的内心世界。“打赏”成为网民表达情感,进行网上消费的新手段,同时,打赏也为各大网络平台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途径。但是,网络打赏衍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广大用户应当理性对待直播,审慎对待打赏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直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