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行船至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光芒村3组小地名马桶坝附近的东里河河段放置三副渔网。次日2020年6月5日4时许,余某再次前往上述水域收取渔网,共计获得渔获物33尾重5.2千克,其中一条胭脂鱼重为0.1千克,下船起岸时被重庆市开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发现,余某弃船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渔获物中有一尾系胭脂鱼,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案发后,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已将作案工具及渔获物扣押。目前作案工具及其他渔获物已被销毁,涉案胭脂鱼扣押于开州区公安局。2020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
胭脂鱼系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维系水生生态环境的重要物种,国家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进行有效保护,每个公民理应遵守法律。被告人余某无视法律和自己应遵守的义务,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