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廖某经营一家名为XX的餐馆,2021年1月至5月期间,廖某多次向黄某购买冻货,但未支付货款。2021年7月22日,廖某向原告黄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黄某冻货货款(16887元),在2021年9月20日付5000元,剩余的年底前付清。如在年底不付清就照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计算。如年底不付清,诉讼费和律师费由欠款人负责,欠款人:廖某。原告黄某委托律师代理本欠款纠纷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廖某向原告黄某购买冻货,双方的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供货后被告出具欠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欠条中载明欠款人承担律师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由被告廖某支付原告黄某货款15000元、律师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