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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2-03-21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元谋与张某、某美车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新01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由张某返还元谋借款本息70万元,某美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元谋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美车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报告显示,某美车公司2018年6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冉某认缴出资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8年2月底。遂依法申请追加冉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某美车公司对本人的债务。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权利人。某美车公司系本案被执行人,股东冉某认缴出资10万元,尚未足额缴纳出资。元谋申请追加冉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符合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冉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冉某在尚未缴纳出资1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2022)新0102执异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