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及妻子李某等人办理的银行卡出售,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周某提供的银行卡累计流水上千万元,周某从中获取犯罪所得7500元。2021年**月*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银行卡,为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