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2021)渝0117民初7988号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游某系亲戚关系。2020年4月,原告口头委托被告为其介绍做渝湘复线高速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项目,被告接受了委托,并要求原告给付投资款。原告从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11月13日共以微信向原告转款37.27万元.2021年2月,被告告知原告,渝湘复线高速工程因政策原因,原告不能参与修建该工程项目,并列出原告支付给被告款的时间、金额表格(共计32.27万元),将表格以微信发给原告确认金额。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中多次表示付款给原告,但被告只支付给原告11.3万元,原告多次催收剩余款无果.
法院认为:
原告黄某不具备修建高速工程资质,原告黄某与被告游某明知原告不符合修建渝湘复线高速工程条件,被告游某亦明知自己不能通过合法程序为原告办理修建渝湘复线高速工程却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故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以为原告介绍办理修建渝湘复线高速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的名义收取原告微信转款37.27万元,此后,被告退还原告11.3万元,被告未举示其他损失,剩余25.97万元,法院确认被告退还原告25.97万元。
法院判决:
限被告游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某25.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