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父和吕母是郑某男父母,郑某男和周某女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郑某男、周某女、郑父、吕母四人户籍为同一地址,因征地房屋被拆迁,郑某男、周某女、郑父、吕母均享受每人约30平米住房安置,获得一套12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在郑父一个人名下。因郑某男、周某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周某女和郑某男离婚后,拆迁安置房一直由被告占有和使用,周某女现在要求对拆迁安置房予以分割,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周某女认为:
根据拆迁安置协议,我应当享有3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虽然房屋登记在郑父名下,但是周某女占有30平米。在离婚案件当中房屋没有处理,现在要求分割。
郑某男、郑父、吕母认为:
周某女自己净身出户,不该分房屋,房屋登记在郑父名下,属于郑父所有。
本案经法院审理释法明理,虽然房屋登记在郑父一个人名下,但是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每个人均享有30平米安置房的权利,不能因为登记在某一个人名下而丧失,最终郑某男、郑父、吕母同意对周某女享有的30平米予以分割,经法院调解,由郑某男、郑父、吕母补偿给周某女90000元,周某女放弃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案件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