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0日,李某(男)与雷某(女)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12月28日,李某自愿在个人婚前房产登记簿上添加雷某为房屋共有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2022年3月,雷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平均分割上述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房屋原系被告李某婚前个人财产。李某在结婚后,为向原告雷某表达爱意,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约定为共同共有,系其对自己合法财产的自由处分,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上述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约定为夫妻共有并不当然意味着双方各自享有一半房屋产权。在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将房屋50%份额赠与给原告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对该房屋享有75%的份额,雷某享有25%的份额。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案中,诉争房产系被告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其婚后为增进夫妻感情、稳定共同生活,在房产证上添加原告雷某的名字。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了短暂的时间,原告即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显然与被告将诉争房屋加名的初衷相悖。原告属婚后无偿取得被告的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该财产时应与分割双方婚后通过共同努力而获取的财产有所区别,故虽然该房屋现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但不当然意味着双方各自享有一半房屋产权。法院综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酌定李某对该房屋享有75%的份额,雷某享有25%的份额,符合公平原则,亦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