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工伤,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满,进行了初次劳动额能力鉴定,单位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期间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津贴
按照《重庆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生活津贴是在劳动者未能上班的鉴定期间, “期间”具体指申请鉴定到出具鉴定结论之日的时间阶段。鉴定期间包括初次鉴定期间,也包括再次鉴定期间。
【法条链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津贴的期间应如何确认?
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未能上班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该生活津贴应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计算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
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到其他单位上班,是否可以请求原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期间的生活津贴?
生活津贴是给予未能上班的工伤职工的生活补助,故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到其他单位上班,请求原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期间的生活津贴的,一般不予支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纪要》
33、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期间,劳动者未上班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生活津贴。终局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