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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判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2-11-18 | 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周某、王某(超过该摩托车核定载人数)从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场镇出发,往该镇石盘村方向行驶。同日12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该镇圣灯村1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柯某驾驶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陈某、柯某、王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柯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王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即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分别与王某、柯某、周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赔偿了王某、周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周某的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还可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