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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域电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3-02-26 | 1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索引:2021)渝0112刑初610号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其父陈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二人携带一副由锂电池、等离子聚能变频释放器、自制电鱼竹竿组成的电捕鱼设备以及头灯、口袋等工具,来到禁捕区域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大蟠溪石墩村上平桥河段水域,采取由陈某身穿水裤在水中使用电捕鱼设备电鱼、陈某某在岸边将渔获物捡入口袋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后二人被民警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及黄辣丁2条、鲫鱼17条、鲶鱼1条、黄鳝4条、翘嘴1条共计1.578公斤渔获物均被扣押。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积极修复生态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