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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危险驾驶不起诉,再次醉驾不适用缓刑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3-03-11 | 1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曹某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所工作的KTV陪客人饮酒。次日8时17分许,曹某人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口等待绿灯通行时因睡着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曹某人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9.7毫克/100毫升。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曹某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曹某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机关抗诉:

原判对曹某人适用缓刑错误,理由如下:1、曹某人具备三个从重处罚情节,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同时,曹某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发生在高峰时段、高峰路段,社会危险性较大;2、曹某人曾因危险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在案发前有条件重新取得驾驶资格,但其在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又犯本案危险驾驶罪,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被判处缓刑后还有再犯罪的危险;3、若对曹某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曹某人曾因危险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又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249.7毫克/100毫升,犯罪情节严重,再犯罪的危险性大,原判对其适用缓刑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

原审被告人曹某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