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2020)渝0115刑初376号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6日晨6时许,被告人阳某与其妻子起床后一起去重庆市长寿区八颗街道经开区建工集团工地上班。途中,阳某发现安全帽有装墨斗的泡沫,便返回建工集团民工宿舍3-1-2房间存放该泡沫。在回到宿舍后,阳某路过同宿舍女工友被害人杨某某床前布帘时,从布帘缝隙看见杨某某正在床上换衣服,便产生了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后阳某便掀开布帘并走到杨某某床前,用手摸杨某某胸部,杨某某用手反抗。阳某又将盖在杨某某身上的被子掀开,准备与杨某某发生关系,杨某某见状便用手推、用脚蹬踢等方式反抗。阳某因杨某某反抗且害怕被发现便放弃继续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离开现场。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阳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阳某的近亲属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了5000元,取得了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阳某为满足性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阳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阳某的近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阳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