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郑某系申请人覃某祖母,因被申请人郑某于1997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返乡并无联系,至今失踪25年之久。为此,现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郑某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郑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巫山县某乡某村,与申请人覃某系祖孙关系。覃某、覃某1姐弟与郑某三人户口登记在一起。郑某之夫覃某2已去世十多年,育有覃某3、覃某4两个子女。覃某3于2018年11月16日病逝,覃某4现在广东居住生活。
郑某于1997年外出后一直没有回家,与家人、亲友均没有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覃某向本院申请宣告郑某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2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郑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郑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申请人系郑某之孙女,有权申请宣告郑某死亡。本案中,被申请人郑某自1997年外出后,一直没有回家,亦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郑某的公告后,郑某仍然没有出现,郑某下落不明至今有二十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
宣告被申请人郑某死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