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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能缓刑
来源: | 作者:秦秀亮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2-23 | 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华在其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永昌巷家中饮酒。同日19时许,王某华从家中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出发,行驶至秀山县中和街道十字街;同日21时许,王某华驾驶上述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十字街行驶至永昌巷后,沿渝秀大道往滨江公园方向行驶,行至滨江路与学府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肖某驾驶的无牌号电动二轮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7.5193mg/100ml。经秀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