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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曾因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刑罚再次醉驾一般不适用缓刑
来源: | 作者:最高院 | 发布时间: 2024-03-20 | 72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根据《意见》第十条第十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的,从重处理,且因其再犯可能性较大,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一般不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20201022日,被告人严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91020时许,严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国道319线、护国路、滨江路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严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1.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117日作出(2024)0241刑初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严某某在五年内曾因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刑罚,无论是按照行为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还是按照审判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