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第6期公报案例中,最高院公布的此案例可谓在最高院层面对实践中争论不休的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该公报案例表达的核心法律适用观点即为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产生的误工费和用人单位因工伤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对于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不是本质相同呢?劳动者能不能兼得呢?有些地方是有不同思路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提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的,劳动者不能同时获得,并且在该《解答》中广东高院明确列举了本质上相同的项目,例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本质上相同,人身损害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工伤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项目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人身损害中的死亡赔偿金等,不过该《解答》针对的问题是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但该《解答》提出的本质相同的项目不能同时获得的思路,则是可以推而广之的,例如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中,第三人侵权的赔偿项目与工伤赔偿项目本质相同的,是不是可以类推适用该规定,不允许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实际对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赔偿与工伤待遇的赔偿之间的关系,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双重赔偿、劳动者选择赔偿,补差赔偿。而我国目前的思路也不能说是完全的双重赔偿,至少在医疗费项目上劳动者是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也就是我国可以说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双重赔偿。
从最高院的公报的该案例,小编觉得可以再推而广之了,例如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虽然人身损害和工伤赔偿中都有该项目,但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是可以同时获得的,也就是说,目前除了医疗费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外,其他项目都是可以双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