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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扩大医疗拖延出院,应当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合理住院天数计算赔偿费用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原创 合川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1 | 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7日11时20分,被告高某驾驶渝GUXXXX号小型客车沿垫涪路垫江段行使至重庆市垫江县垫涪路垫江段25公里200米时,与许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电动车驾驶人许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坪山公路巡逻民警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某前往垫江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治疗,于2019年2月27日入院,2019年5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69天。

在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许某的住院合理期限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许某伤后的护理期为23日;许某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意见,按照23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合理住院天数与实际住院天数是两个不同概念,合理住院天数是鉴定机构根据伤者病情、病历资料、治疗过程等因素从专业角度确定伤者基于事故的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则是伤者事实上住院的天数。相对来说,合理住院天数更能体现伤者因事故受伤造成的直接损失情况。本案中,许元明2019年2月27日受伤,医院长期医嘱单记录,2019年3月21日之后医院已停止对许元明静脉滴注药物,治疗均为口服和外用药物,可以院外执行。故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许合理住院时限23日计算许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了许某上诉。

许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19年2月27日入院治疗,2019年5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69天。一审中,保险公司申请对许的住院合理期限等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3.许伤后的护理期为23日;4.许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鉴定机构根据许病情、病历资料、治疗过程等因素从专业角度确定许基于事故的合理住院天数,该合理住院天数更能体现伤者因事故受伤造成的直接损失情况。此外,医院医嘱单记录,2019年3月21日之后医院已停止对许静脉滴注药物,治疗均为口服和外用药物,此种情况可无需住院治疗。故二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计算许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许某再审申请。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3516号

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终625号

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2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