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1:**,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2: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负责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续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 、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合计 元。以上费用由被告2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16日,被告1驾驶渝**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川区***路段时将原告撞伤。经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1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系 损伤。经查,被告1驾驶的渝**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2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原告和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